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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26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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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催告人:兴宁市衣顺服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没有按时足额支付杨淑梅等人在兴宁市衣顺服装有限公司年12月至年3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共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于年8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处理决定书》(兴人社行处字〔〕第07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行*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杨淑梅等员工的工资共元。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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